股东知情权的查阅方式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方式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查阅亏记账簿的方式是:
1、股东查阅亏记账簿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查阅的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查阅地址主要为主要会计账簿所在的办公地址;
3、查阅会计账簿需公司管理人员的配合,因此建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列为第三人,配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查阅方式,法律依据是什么